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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厚春与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春,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李厚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罗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厚春与被执行人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