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厚春与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春,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李厚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罗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厚春与被执行人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