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疆天力威汽车服务公司与吴鹏、巴州利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力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鹏,巴州利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新疆天力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市交通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邢永强,职务总经理。被告吴鹏,男,汉族。被告巴州利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市铁门关路公交公司2号。法定代表人郑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力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鹏、巴州利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鹏准确的送达地址,且被告吴鹏为债务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天力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7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艺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