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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71号原告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军民,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沃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霍跟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沃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4月份原告为被告村里做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008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41.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几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又支付了部分欠款,目前还欠原告30万元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欠到河南金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肆拾壹万叁仟元整(总工程款56万,已付14.7万,下欠41.3万),西沃村委会,2008年11月22日。被告西沃村委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证据属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讼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做绿化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绿化完成后被告应及时付给原告工程款,拖欠原告绿化工程款30万元未付,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