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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桂芳、史群兴与史群兴、裘国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史群兴,裘国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28号原告:张桂芳。被告:史群兴。被告:裘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芳诉被告史群兴、裘国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过岸冰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人民陪审员  周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