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思芬与被告余振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吴思芬,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陈振涵、卢晓君(实习),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振峰,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谢晓颖,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被告余振峰的妻子。原告吴思芬与被告余振峰、谢晓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传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思芬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振涵、卢晓君、被告余振峰、谢晓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思芬诉称,原告原系闽宁德货0139号船股东,2014年9月初,被告余振峰受让原告的股份,约定转让款为人民币390000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余振峰仅支付给原告190000元,经双方协商将余款200000元转为借款,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之后,被告仅支付了二个月的利息,本金及余欠利息拒不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1月29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余振峰辩称,对原告所诉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船总价只是165万元,原告骗称是175万元,原告欺骗在先,现不想偿还原告借款,该笔借款和被告谢晓颖没有关系。被告谢晓颖辩称,原告介绍被告余振峰合股买船,但骗称船的过户手续是完整的,而当时原告余振峰并不知道这只船的状况,原告存在欺骗的行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余振峰、谢晓颖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思芬原系闽宁德货0139号船股东,2014年9月初,原告将其在闽宁德货0139号船所持的股份以人民币390000元转让给被告余振峰,2014年9月29日被告余振峰支付给原告190000元,经双方协商将余款200000元转为借款,由被告余振峰出具了借款200000元的借条,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上述事实被告方无异议,并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余振峰和谢晓颖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余振峰于2014年9月29日出具的内容为向原告吴思芬借款200000元整“借条”、双方通话录音二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余振峰有关其已支付三个月利息及原告在转让股份时有欺骗行为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自认已收取被告二个月的利息,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吴思芬与被告余振峰间就闽宁德货0139号船原告所占股份的转让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余振峰亦实际参与了该船经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被告余振峰向原告出具借条的方式固定了双方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余振峰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转让款及支付利息,应予支持。被告余振峰、谢晓颖系夫妻关系,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振峰结欠原告吴思芬股份转让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1月29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余振峰、谢晓颖共同还清。二、本案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余振峰、谢晓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文静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