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9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小学文化,原系东莞市厚街镇白��村上好便利店经营者,住汝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原系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第三工业区环村上好便利店经营者。自2014年7月开始,王某某在该便利店内收受赌博人员的外围六合彩投注给上家“阿彪”(另案处理),从中赚取投注返利。截至案发,王某某共收受约64万元投注金额,非法获利约5万元。2014年12月9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便利店内抓获将正在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王某某,并当场缴获投的六合彩投注单214张(投注额共49179元)、涉案手机一部(内含投注信息共计投注额约12435元)。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赌博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即多次供述其收受的外围六合彩每周开二、四、六三期,一个月约有12期,其从2014年7月份至12月9日被抓当日共收了64期,平均每期收受投注约10000元;同时,仅现场缴获的12月2日、4日、6日该三期没有全部丢弃的投注单及12月9日的投注单的投���金额就已达49179元,此外还有通过手机下注且未来得及抄写到纸质投注单上的投注约12345元,并有六合彩投注单、手机短信截图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每期收受投注的金额约10000元,至案发共收受投注约6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其收受的投注金额没有那么多,与查明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代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亮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