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铜梁县宏斌预制厂与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8号原告铜梁县宏斌预制件厂,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飞凤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56873835-8。法定代表人邓传斌,经理。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西流村焦元社。法定代表人胡明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县宏斌预制件厂诉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以本案应由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铜梁县宏斌预制件厂与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铜梁县宏斌预制购件厂购销合同》约定“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应协高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铜梁县宏斌预制件厂向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供预制件,用于了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铜梁区所承建的工程中,根据约定,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故,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