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被告宁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某和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