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德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刘亚仁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市德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刘亚仁,高琴华,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225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通港路88号滨江国际大厦底楼。法定代表人俞仲良。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德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开元大道2号602室。法定代表人刘亚仁。被执行人刘亚仁。被执行人高琴华。被执行人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188A座27楼。法定代表人孙晓林。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德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刘亚仁、高琴华、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德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96万元、罚息人民币24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但利率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刘亚仁、高琴华对常熟市德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刘亚仁、高琴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德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德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80元,由常熟市德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刘亚仁、高琴华、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604828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第0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