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1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长磊、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春玲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长磊,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33-2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长磊,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青町镇。被执行人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张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春玲,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长磊、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春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长磊有挂靠在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S3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长磊所有的挂靠在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S3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被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