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牛某某,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田某某,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 勇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