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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景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广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