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郑民三终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新红、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新红,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三终字第1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新红,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心尚,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涓,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山,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上诉人吴新红、上诉人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地公司)、被上诉人王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2)登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新红,上诉人鑫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心尚、邢涓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青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2)登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颂琳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改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