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运喜与冯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喜,冯建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2号原告王运喜。被告冯建义。委托代理人董友军,系被告妻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喜与被告冯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喜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喜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王运喜负担。审判员 陈可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