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辖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章丘利鑫水泥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辖字第14号章丘利鑫水泥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及第三人的住址均在章丘市,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