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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权来、连建军与连建军、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来,连建军,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李权来,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汪恭文,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皖,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建军,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西省。被告: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江,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华,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军,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来诉被告连建军、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权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权来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李权来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