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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钱振义与轩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振义,轩辕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974号原告钱振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轩辕国华,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振义诉被告轩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振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钱振义承担。审判员  周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