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友丰与周清仕、周光俊、邓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丰,周光俊,周清仕,邓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刘友丰,男,住四川省郫县古城镇。被执行人:周光俊,男,汉族,住什邡市方回澜镇。被执行人:周清仕,男,住什邡市方回澜镇。被执行人:邓容敏(又名:邓蓉敏)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682执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清仕位于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蓥峰南路的房产一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房屋抵偿债务协议,本院已作出了以物抵债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清仕位于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蓥峰南路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房产证号:什房权方亭镇字第7283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0一五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