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汽贸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汽贸分公司,张恒国,郝丽青,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汽贸分公司。负责人朱生军,经理。被执行人张恒国,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地乌海北铁路居委会2栋1号。被执行人郝丽青,(系张恒国妻子)。被执行人宋玉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平证字第3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恒国、郝丽青、宋玉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恒国、郝丽青、宋玉梅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临法执备字第455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恒国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东街北二街坊恒基情缘b区8号楼252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恒国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东街北二街坊恒基情缘b区8号楼252号住房一套。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佑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