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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羊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大林与魏小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林,魏小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羊初字第43号原告郭大林。委托代理人向海琳。被告魏小隆。原告郭大林诉被告魏小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魏小隆主动履行了偿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郭大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郭大林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大林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琰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