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洮黑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齐春霞与姜春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春霞,姜春雷,姜春亮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齐春霞,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姜春雷,男,30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姜春亮,男,27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春霞诉被告姜春雷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通知其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齐春霞承担。审判长  陈洪波审判员  李一夫审判员  刘日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