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齐春霞与姜春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春霞,姜春雷,姜春亮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齐春霞,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姜春雷,男,30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姜春亮,男,27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春霞诉被告姜春雷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通知其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齐春霞承担。审判长 陈洪波审判员 李一夫审判员 刘日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