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231葛玉祥与顾海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祥,顾海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葛玉祥,男,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委托代理人唐亚,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海林,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葛玉祥与被告顾海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玉祥及其法定代理人唐亚、被告顾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玉祥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6月4日签订房屋装修协议一份,约定我将位于盐城市前进新村前中北路127号部分装修由被告顾海林承包。同年6月11日起,被告开始组织施工,并先后从我处支了9600元的工资,其中包含600元预支给大理石厂贴大理石工人的工资。7月25日,我发现施工质量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如一楼厨房、东侧卫生间、南侧卫生间粘贴的墙面瓷砖都存在大面积空鼓,天井铺贴的大理石不平导致大门左右两柱一高一低,并存在大面积积水等。我向被告提出解决造成的质量问题,被告承认部分返工并赔偿,但次日被告又不承认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与我结账,双方发生争吵,我向110报警,后经人协调,被告同意调解,达成解决质量问题的意向协议,但被告拒绝在协议上签名,否认工程质量问题,并再次要求与我结账,后将其施工的工具收走,说他自己背2万元钱,不要钱了。此后被告又以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到我处吵闹,要求结账并继续施工,我无奈报警,公安部门建议我们双方进行质量检测鉴定。8月2日,我与被告均在现场,由盐城市宜居丁渤验房公司对施工质量检测,该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确认被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仍然拒不承担返工及赔偿部分损失的责任,也表示不准别人为我继续施工,甚至扬言如有其他人施工就铲掉我的房子等等。现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我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12460.75元、质量检测费500元、罚金20000元,共计32960.75元。被告顾海林辩称:原告提交的房屋装修协议书上的签名系我所签不错,但我是受原告欺骗才签字的。我所做的工作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我是农村的瓦工,所做的工作就应当是农村的质量,至于原告所讲的质量问题,在协议中没有任何条款要求验房公司验收。开工后原告预付了我9000元工资,至于另600元给大理石工人的钱我不清楚。原告房屋院子里大面积积水是原告自身原告造成的,施工前我就告知原告按照正常的施工标准需要带7公分的坡度方便排水,我都已经弹好线准备作业时,原告及其儿子阻止我,不让我按规定作业,整个9米长原告只让我带2公分的坡度,我当时提出这样会引起积水,另外因为院子里贴的是毛石,毛石本身就凹凸不平,原告称如有积水与我无关,后我就按照原告要求施工了。关于室内墙面空鼓也与我无关,即使是按照国家标准也是允许空鼓的,水泥的质量直接影响瓷砖的空鼓,原告使用的水泥是否检测。包括瓷砖本身的质量也会直接影响空鼓。我贴好瓷砖后,原告还请人用电镐打墙面和二层的阳台,引起的振动也会影响了瓷砖的空鼓,原告在我未施工完成就正在使用。原告所述不实,2014年7月29日,原告不让我施工,要求终止合同,后原告找人打电话给我要求与我调解,后原告又电话通知我8月2日找人检测,8月1日晚又有人通知我次日不是检测,而是组织我们调解,我听说是调解8月2日才过去的,谁知不是调解而是检测,所以我没有签字。原告故意挑毛病,就是不想给我工钱,早在施工前,原告就与别人讲即使我做完后也不给我工资。我不同意赔偿,反而要原告将欠我的工资给我,要求法院对我的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协议书一份,约定葛玉祥作为甲方,将其位于盐城市前进新村前中北路127号(旧房)的内外墙体贴面瓷砖等瓦工部分装修交由乙方顾海林承包,主要约定如下:1、主屋贴外墙面砖不分瓷砖的大小面积,乙方自带脚手,30元/平方米,门窗洞超2平方米,减一半计算贴面积;2、主屋内墙20×30cm以上的瓷砖贴面25元/平方米,门窗洞超2平方米,减一半计算贴面积;3、主屋天沟立面及滴水贴面砖、坡边粉刷红色水泥浆,下平面粉白水泥30元/平方米,三层天沟边30元/平方米计算面积;4、砌主屋1、2层西阳台75墙改造为洗澡间,安装浴缸,并拆二层阳台东侧浴缸,洗面盆台,补贴墙地砖;围墙大门垛、台阶贴大理石,门头贴面砖、门头下面粉白水泥浆,围墙内外贴面砖,主天井和走廊降低5公分处理后贴地面(瓷砖或大理石),花池贴面砖;西围墙门拆建东侧上一半,加门头贴面砖,门头下面粉白水泥浆,门垛贴大理石或瓷面砖,砌三道隔墙,围墙内外贴面砖,台阶、天井贴地面砖;外花池贴面砖;主屋阳台顶上与屋面浇平;主屋第一层拆改进户门,二层阳台拆改大门,一层楼梯下增高地面,厨房改门砌粉刷门洞,主屋贴面的墙面清理,鸽棚修善:粉刷网,帮盖夹心板;建筑垃圾清理运走等全部作为杂工费,共计6000元整;5、工期两个月,本月13日开工,乙方到期不开工罚款一万元;6、甲方如果遇到水电安装及其他需要乙方配合,请乙方协助穿插施工,甲方不得影响乙方;7、乙方施工质量终生保证:乙方所贴的墙面地面室内室外瓷砖、大理石平、缝要达标,日后如产生大面积空鼓或脱落,应由乙方赔偿损失并处罚金2万元,特别是由于是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所造成高处脱落瓷砖砸伤人和损坏物品由乙方负责;8、乙方开工后5天甲方付给乙方1000元,10天后再付给1000元,待后甲方主房乙方施工结束,甲方付给乙方全部工资的80%,余20%等西天井南间两道墙施工完成结束,立即付清(这因甲方需要待主屋木工、油漆工全部装修结束后将西天井南间东西搬出后由乙方施工所需造成,时需半年);9、乙方施工必须保证一切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10、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毁约,违者方罚款2万元;11、甲乙双方如有违背以上条款经协商解决不成后,可向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同年6月11日起组织施工。被告从原告处预付了9000元工资。装修过程中,原告对被告已施工部分认为存有质量问题,双方为此发生矛盾,装修工程中止,现原告为赔偿事宜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葛玉祥于2014年8月2日委托盐城市宜居丁渤验房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所做工程进行了瓦工节点验收,并作出检测报告,检测如下:1、一楼室外天井铺贴的大理石地面水平坡向不规范(有正有反坡向,存在大面积水);2、一楼厨房、东侧卫生间、南侧卫生间墙面砖粘贴都存在大面积空鼓;3、一楼东侧卫生间墙面砖粘贴存在对接缝错位、南侧卫生间东墙面砖粘贴凸出窗外0.7cm衔接不平;4、隐蔽工程未验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装修协议书、验房检测报告、收条、照片、证明材料、声明、购买材料收据等;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存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订立的房屋装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之规定,属有效协议。本案中,被告在履行装修协议过程中,因原告认为被告已装修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发生矛盾而致装修合同中止,故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合同未能履行完毕。对原告认为被告所施工部分出现大面积空鼓、积水等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造成的损失多少及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同时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对赔偿损失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认为该鉴定申请应由被告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玉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葛玉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