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字第0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富生与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退出)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生,王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1009-1号申请执行人杨富生。被执行人王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杨富生与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调查银行、车管、房产等有关部门了解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5280元及利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42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