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江苏特福特建材有限公司与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特福特建材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商初字第20号原告江苏特福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化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会,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原告江苏特福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福特公司”)诉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福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化夫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特福特公司诉称,2012年6月14日,被告徐伟购买原告特福特公司包括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建筑材料。2014年1月2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索要,被告未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9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被告徐伟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2012年6月14日,被告徐伟先后数次购买原告特福特公司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建筑材料。2014年1月2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今欠江苏特福特有限公司张化夫现金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元)。欠款人:徐伟。2014、1、28日。”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徐伟未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特福特公司提供送货单十张、欠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及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告特福特依约向被告交付建材货物后,被告徐伟未即时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9000元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特福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徐伟约定延期付款违约金,故被告徐伟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23日起诉之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期间的欠款利息,原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伟既未出庭,亦未答辩,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特福特公司货款49000元;同时,被告徐伟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期间本金为49000延期付款的欠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特福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被告徐伟负担,原告特福特公司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