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荣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荣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坤,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荣权,男,50岁,汉族,农民,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甜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