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厦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万厦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24号原告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法定代表人孙学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正晗。被告江苏万厦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133号3幢201。法定代表人XX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厦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