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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严桦,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新波。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谢新波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新波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