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勇军、陈月英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勇军,陈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吴勇军,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农民,住慈利县苗市镇高桥村。被申请执行人陈月英,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慈利县苗市镇高桥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3)X4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3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吴勇军、陈月英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11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6616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吴勇军、陈月英在银行的存款16765元(含执行费149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