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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黎锦与黎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锦,黎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黎锦。原告委托代理人谢东华,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有波,1985年12月21日。原告黎锦与被告黎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锦以被告黎有波与其协商还款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锦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为448元,由原告黎锦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