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与施登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施登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土城街25号。负责人易元章,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施登友,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96号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申请执行施登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