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30)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郭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郭建锋,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3)第4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3)第4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郭建锋未经依法批准,占用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民众社区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1256.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为1256.3平方米。根据《中山市民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内容,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郭建锋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郭建锋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符合规划的125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1256.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2563元。市国土资源局向郭建锋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郭建锋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发生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郭建锋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3)第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郭建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倩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