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新如、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李新如,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24-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振中,经理。被执行人李新如,男,���族,1975年1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施元,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新如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北路淠绿新村A10号楼1-601室及跃层(证号:310163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