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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芸与丁文芳、刘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芸,丁文芳,刘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7-2号原告张芸。被告丁文芳。被告刘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芸与被告丁文芳、刘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4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刘林刚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张芸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文芳、刘林刚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林刚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刘林刚名下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双羊新城丽景园46号楼3单元601室(证号为潍房权证坊子字002034**)的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清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