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殿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殿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殿斌,无业。2005年1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徐霄燕、袁杭。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殿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殿斌及其辩护人袁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殿斌在杭州市下城区河东路某饭店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时,其随身携带的三包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晶体散落在地。经鉴定,该三包可疑晶体净重22.07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殿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黄殿斌的供述和辩解,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殿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2.073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殿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并不充分具体,无法查证,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殿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焕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