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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沧州兴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兴邦建筑器材租赁站,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沧州兴邦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负责人刘金贵,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史秀荣,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肖昌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兴邦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5元,减半收取35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大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