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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安宇与陈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宇,陈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安宇,男,生于1993年1月6日,汉族,农民,被告陈劲,男,生于1978年4月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宇与被告陈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宇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