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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姬文燚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第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鹏、奥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姬某某因工伤事故纠纷,多次打砸神木县锦界煤矿保安室、值班室,并将锦界煤矿大门口的道路绿化带烧毁。经神木县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打砸和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42193元。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例及诊断证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文书,情况说明,案件出车单,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贺某某、幸某某、谢某某、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工伤认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姬某某辩称,他到锦界煤矿去问煤矿如何处理他受伤的事情,煤矿不管,因为没吃的,没喝的,六天以后发生什么事情他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姬某某与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委派到神华神东锦界煤矿从事井下辅助工作。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姬某某在井下工作时被铲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姬某某经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姬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肆级”。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姬某某委托其父姬某甲与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工伤处理协议,共计赔偿被告人姬某某人民币767231.22元。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姬某某又因该工伤事故,来到神华神东锦界煤矿,多次打砸该矿保安室、值班室,并将该矿大门口的道路绿化带烧毁。经神木县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打砸和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4219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该姬供述称,他是2014年12月初(具体时间记不得了),由他父亲姬某甲和他妹子姬某乙从西安坐救护车带到锦界煤矿的,有些事情他记不得了,只记得他用打火机点了树,用火烧了锦界煤矿保安室门房的两把椅子,是用打火机点着纸,然后烧的椅子和树,在保安室不记得砸了什么东西。他是爬着去的锦界煤矿值班室,在值班室干了什么他不记得了,也不记得损坏了什么东西,他还在锦界煤矿门口拿铁条打了警车。锦界煤矿办公楼和值班室的电脑显示器、监控显示器、保安室的饮水机、电话机、多功能插座、巡逻手电、窗户玻璃、办公楼一楼的指纹签到机、窗户玻璃、消防器材玻璃等物品被损坏他均不记得是怎么被砸的,也不记得他手持灭火器乱喷过别人。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该贺证实,他是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公司法律部主任,姬某某从2014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一直躺在煤矿保安室,2014年12月14日早上他在锦界煤矿办公楼值班,7时22分他和高某某过来看见姬某某正在往办公楼爬,他们问姬某某有什么诉求,需要什么帮助,姬骂他们,不和他们交谈,经再三劝阻,姬不听劝说,并要拿铁拐杖打人。姬爬到办公楼后,说要见矿长,他们劝说不听,姬便把前台的抽屉全部抽出来,把里面的资料都扔在地上,拿铁拐杖把值班室的玻璃给砸烂,把考勤机砸坏,把灭火器上的消防玻璃全部砸烂,取出灭火器到处乱喷,打烂值班室的门,爬进值班室后,又砸了档案柜,把桌子上的文件乱扔一顿,用灭火器乱喷,不让外面的人进去。整个过程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没有人员受伤。3、证人幸某某的证言,该幸证实,他是锦界煤矿保安,2014年12月9日早上9时许,姬某某被他父亲姬某甲用轮椅推进锦界煤矿大门,他们保安拦不住,姬说谁拦就打谁,姬自己爬到保安室门厅里,躺在地上,他报了警,派出所马警官等人来询问情况,姬一言不发。同年12月13日早上,姬爬起来用手推倒饮水机、桌子,拿东西乱打,打坏三块玻璃,把桌子、电话机、报架等物品砸坏。同年12月14日早上姬又爬起来,拿着一把木椅子砸车,保安把椅子夺掉,姬又拿着被子堵在大门口。后姬又爬往办公楼,一直拿着铁拐棍打,他们拦不住。姬爬到办公楼一楼,拿着铁拐棍把值班室门砸烂,把灭火器的玻璃打破,拿出灭火器乱喷。把值班室的门打开,用灭火器把值班室的电脑打坏,把监视器的显示器打坏。后来他们报了警,警察来到现场劝说姬某某。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该谢证实,她是锦界煤矿保安,2014年12月14日早上,她在锦界煤矿办公楼值班,姬某某坐在地上用两手撑着往楼里挪,保安幸某某等人拦不住,姬用铁拐杖乱打,骂着问矿长在哪个办公室。进门厅后就把桌子上柜子打烂,把里面的的纸全部扔在地上,把玻璃窗两块玻璃砸烂,把考勤用的指纹机打烂,又把消防器材上的玻璃打烂,取出灭火器,见人就喷,喷完三个灭火器后,又把值班室的门砸烂进去,砸烂监控屏、监控器等物品,并继续拿灭火器喷,不让任何人进去。最后他们报了警,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该高证实,他是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公司职工,是被公司派到锦界煤矿处理姬某某的事情的。2014年12月14日早上七点左右,他看到姬用双手撑着往办公楼里挪,到办公楼一楼后,用手里拿着的空心管(铁管),砸烂两块玻璃和一台指纹机,后姬又挪到消防器材跟前,砸烂玻璃后取出灭火器,用灭火器往人身上喷,后又挪到接待室,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6、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该白证实,他是锦界煤矿保安,2014年12月14日早上7时许,姬某某和姬某甲坐在锦界煤矿大门口不让车辆进出,后又往办公楼爬,他们劝说姬,姬拿着铁拐杖打他们,不让靠近。姬爬到办公楼大厅后问矿长办公室在哪,没人回应,姬就把大厅前台的柜子拉出,把资料扔了一地,拿铁拐杖把接待室的玻璃砸破,把指纹考勤机也砸坏了,他们阻止,姬就用铁拐杖砸破消防器材的玻璃,取出灭火器喷他们,后又用铁拐杖砸开接待室的门,进去乱砸接待室里面的东西,并用灭火器喷,不让他们进去。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该王证实,他是锦界煤矿保安,2014年12月14日他看到姬某某在煤矿办公楼一楼地上躺着,现场一片狼藉,有灭火器的干粉。后他们把姬抬到了救护车上,他返回后将现场拍了照片。2015年1月20日9点左右,他们从监控画面上看到姬某某从保安室坐着轮椅出去,到煤矿大门口的绿化带放火,后消防队赶到将火熄灭。8、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姬某某在锦界煤矿值班室打砸物品和在大门口放火烧绿化带的事实。9、辨认笔录,证实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过程中,幸某某、白某甲分别在2组(每组12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姬某某是在锦界煤矿打砸东西和放火烧绿化带的人。10、工伤认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姬某某在锦界煤矿井下工作时受伤后,被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被告人姬某某经山西省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活动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情况说明、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锦界煤矿工作人员几次报警后,赶到锦界煤矿出警现场情况和抓捕经过。12、出车单,证实消防队到锦界煤矿工作人员几次报警后,消防车赶到锦界煤矿出车几次的灭火情况。13、病例及诊断证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文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姬某某在锦界煤矿井下工作时受伤,后经被告人姬某某委托其父姬某甲与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工伤处理协议,共计赔偿被告人姬某某人民币767231.22元。神华神东锦界煤矿、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均放弃对被告人姬某某关于财产损失的追究,并对姬某某的犯罪行为亦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因工伤事故,多次找用工单位索要赔偿,在其要求没有达到的情况下,故意毁坏公司和公共财物,毁坏财物损失达342193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姬某某工伤后,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为“肆级”,故在量刑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晨光审判员  吴 丽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