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诉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德华与沈国祥、沭阳县龙羽孵化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德华,沈国祥,沭阳县龙羽孵化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丁德华,居民。被申请人沈国祥,居民。被申请人沭阳县龙羽孵化场,住所地沭阳县龙庙镇供销社院内。负责人葛勇。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丁德华诉被申请人沈国祥、沭阳县龙羽孵化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德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沭阳县龙羽孵化场名下的苏N×××××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沭阳县龙羽孵化场名下的苏N×××××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姬永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