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符明与谢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明,谢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符明,男,生于1977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前楷,宣汉县五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建平,男,生于1972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符明诉被告谢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长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符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符明负担。审判员 杨长春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书记员 刘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