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翟轩、侯丹丹等与王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轩,侯丹丹,侯倩倩,侯云杰,侯某某,王奉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20-1号原告翟轩,女,汉族,农民,1962年7月16日出生。原告侯丹丹,女,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原告侯倩倩,女,汉族,1993年3月23日出生。原告侯云杰,女,汉族,1997年5月28日出生。原告侯某某。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大毛。原告委托代理人尹春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奉献,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了翟轩、侯丹丹、侯倩倩、侯云杰、侯某某诉被告王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判员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