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永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球,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43-1号申请执行人:程永球,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程永球与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之路以南、面积为34386平方米、证号为肥东国用(2007)第1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肥市龙岗开发区罗岗村、面积为40862平方米、证号为东国用(2004)第01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