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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与张其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张其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其静,农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其静刑事罚金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南刑初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庭已移送执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其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其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2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其静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7年2月9日建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中止该案的执行。2015年5月4日我院依职权恢复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其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医科大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账号是:62×××81。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其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医科大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法执字第201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小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