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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乔俊岭、赵春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俊岭,赵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09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南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法定代表人杨湘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乔俊岭。被执行人赵春辉。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俊岭、赵春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乔俊岭、赵春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