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乔俊岭、赵春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俊岭,赵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09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南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法定代表人杨湘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乔俊岭。被执行人赵春辉。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俊岭、赵春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乔俊岭、赵春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