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星与被告李福久、陈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星,李福久,陈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张新星,男,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福久,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艳芳,女,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星与被告李福久、陈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及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红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