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满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满某某,女,1968年9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满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某某及妻子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