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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世旺、徐文敏与徐文敏、杜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旺,徐文敏,杜涵,杜亮,吴明凤,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郭世旺,汽车驾驶员。被告徐文敏,农民。被告杜涵,学生。被告杜亮,学生。法定代理人徐文敏(杜涵、杜亮之母),农民。被告吴明凤,农民。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代表人唐凤平,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旺与被告徐文敏、杜涵、杜亮、吴明凤、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文敏、杜涵、杜亮、吴明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世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旺撤回对被告徐文敏、杜涵、杜亮、吴明凤的起诉。审判员  韩兆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