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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某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希,曾用名吴某耀,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8月12日因吸毒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希在茂名市茂南区交委车站旁的公交车站牌处扒窃走了被害人陈某琼放在左上衣口袋内一台黑色的0PPOX909手机(手机号码:1303581****,机芯码:862374021103409)。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2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希扒窃一次,已经返还赃物;有强制隔离戒毒的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比较好,建议本院对吴某希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希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希在茂名市茂南区交委车站旁的公交车站牌处扒窃了被害人陈某琼放在左上衣口袋内一台黑色的0PPO手机(型号:X909,机芯码:862374021103409,手机号码:1303581****)。经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2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希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及公安机关对该案侦破的情况。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吴某希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拘留及逮捕的强制措施。4、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某希对作案地点及赃物手机一台的指认。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希身上扣押到一台黑色OPPO牌手机(���号:X909,机芯码:862374021103409,手机号码:1303581****)、一台白色OPPO牌手机(型号:R2017,机芯码:865674029468655,手机号码:1577503****)、一台灰色HTC牌手机(型号:oneSZ560e,机芯码:352762055520570,手机号码:1376305****);黑色OPPO牌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陈某琼。6、证明一份,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希身上扣押到的一台白色OPPO牌手机(型号:R2017,机芯码:865674029468655,手机号码:1577503****)、一台灰色HTC牌手机(型号:oneSZ560e,机芯码:352762055520570,手机号码:1376305****)均没有涉案信息。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琼辨认出被告人吴某希。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已经将鉴定结论通知被告人吴某希及被害人陈某琼。9、被告人吴某希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茂南公(治)强戒决字(2006)第38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人吴某希因为吸毒于2006年8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10、被告人吴某希的户籍资料,证实吴某希作案时已经达负刑事责任年龄。11、证人李某任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18时30分许,当时其驾驶摩托车经过茂名市茂南区站前三路交委候车亭路段时,在候车亭有一个陌生女子过来拦住其的车,边哭边说她手机被人抢走了,要其帮忙搭她去追抢她手机的人。她坐上其车,指着离候车亭不到20米的一辆男装摩托车,说就是他们抢手机。其留意到车上有两个人,并且叫陈某琼拨打电话报警。其驾驶摩托车紧紧跟上去,经过茂名市茂南区俊豪商务酒店红绿灯处的时候,发现他们不见了。陈某琼当时也心灰意冷说不追了,叫其送她回学校。其便搭她往人民南路方向行驶,途经至富丽商务酒店门前人行道上发现他们,他们逆行上双山二路左边人行道往嘉燕大转盘方向行驶,其便偷偷跟踪上去。当行驶至嘉燕大酒店东门旁边人宁商行时,发现他们的摩托车停放在门口,一个人进去人宁商行买东西,另一个人在摩托车上。后来民警来到,将那名男子抓获,当场在他身上搜查出一部黑色手机。12、被害人陈某琼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6日16时30分许,其从信宜市车站总站坐车到茂名市交委车站,到交委车站其下车,后又在车站等车的时候,其拿手机出来打电话给同学,打完电话后其便将手机放在左上衣口袋处,其就和公交车站旁边的摩托车司机商量搭其去卫生学校多少钱,这时候其感觉放在左上衣口袋的手机给人拿走了,便回过头看,发现一名男子正拿着其的手机逃跑。他叫了一台摩托车,坐上去后逃跑,其便大叫有人抢东西。于是其便叫旁边的开摩托车的人搭乘其去追那两名男子,追至站前路与人民南路交界的红绿灯处就见不到那两名男子了,其便叫摩托车司机送其回卫生学校。其借摩托车司机的电话打电话报警,随后司机载其去到富丽豪庭的红绿灯处又见到那两名男子,当时其就对110的人说,发现抢其手机的那人,其就叫摩托车司机一直跟在他们的后面,一直跟到双山一路金色家园南门一间便利店。最后民警来到现场,把那名男子制服了,当场在那名男子身上搜出其的手机。13、被告人吴某希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6日19时许,其在茂名市交委处看完朋友打牌,然后走到交委门前的公交车站处准备搭乘摩托车离开时,看见有一名女子在将行李搬上摩托车,其看见那名女子外套右边的口袋有一台手机,其就走过去她旁边,在那名女子坐上摩托车后,其就将右手伸过去用食指和中指将那台手机夹出来,然后走到距离公交站约十米左右的地方搭乘摩托车离开了。20时许,其回到���山一路金色花园楼下小卖部就被民警抓获了,在其身上当场搜查出其刚刚扒窃得来的那部黑色手机。在其身上搜出的另外两部手机是其自己的,是大约半年前其在茂南区光华北路的夜市买的,但无法提供发票。14、茂南价格鉴定(2014)435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陈某琼被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924.00元。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希盗窃的现场进行勘查,对吴某希的人身进行检查。16、讯问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吴某希讯问时进行了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以上列举的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吴某希犯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情节,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吴某希在归案后从侦查阶段到法院审理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全案犯罪事实,有悔罪的表现,属坦白认罪情节,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希盗窃所得的一台黑色OPPO手机在侦查阶段已经返还给被害人陈某琼,没有造成陈某琼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吴某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某希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碧洁人民陪审员  何 荣人民陪审员  古茂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凤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