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环县供销合作社与王廷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供销合作社,王廷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环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庆阳市环县环州路154号。法定代表人戴仲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牛维哲,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胡世银,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廷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供销合作社与被告王廷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所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环县供销合作社负担,其余60元,予以退还原告环县供销合作社。审 判 长 苏丽萍审 判 员 董廷宇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