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唐晓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晓锋,曾用名唐涛,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某某,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晓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润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晓锋及辩护人杨佐臣均到庭参加了公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审庭中,被告人唐晓锋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轻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晓锋与秦欢系朋友,该唐欲与秦欢恋爱未果。2014年8月6日23时,被告人唐晓锋、“太平”、“涛涛”、“树树”(三人均在逃)在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四季恋歌歌厅唱歌。期间,被告人唐晓锋电话联系秦欢唱歌,并用言语威胁该秦。秦欢迫于无奈与朋友王鹏飞一起到该歌厅欲让唐晓锋不再纠缠。秦欢将被告人唐晓锋等四人从歌厅包间带到该歌厅5层大厅后,被告人唐晓锋与被害人王鹏飞谈事。双方言语不和,王鹏飞掏出随身携带的扳手,欲打被告人唐晓锋未果。该唐等四人见此情形,上前抢下扳手,便用皮带、花盆并拳脚相加将被害人王鹏飞打到在地,致其右眼受伤。被告人唐晓锋等四人逃离现场。后经鉴定,王鹏飞之损伤为重伤二级。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晓锋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晓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秦欢的证言,被害人王鹏飞的陈述,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谅解书,收条及户籍证明证据与被告唐晓锋的多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晓锋遇事不能正确处置,冷静对待,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晓锋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晓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坦白情节,依法轻处。在案发时,被害人随身携带扳手与被告人谈事,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唐晓锋系初犯、偶犯,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轻处,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之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晓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昊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