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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都峰诉被告濮阳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都峰,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高都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马秀敏,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高都峰之妻。被告: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清丰县南箕街南段。法定代表人:许恒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都峰诉被告濮阳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都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都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都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都峰负担。审判长  姜相恩审判员  库锁庆陪审员  黄志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